離婚請求贍養費條件放寬,行政院會通過草案刪除2限制📌過去我國請求贍養費的要件應該是舉世最難。 📌民法第1057條規定,不但要【經法院判決離婚】(事實上離婚協議也可以自己約啦,名目不一),要【請求方無過失】,再加上【(離婚後)陷於生活困難】。
能符合上述要件的,可說是鳳毛麟角。
離婚訴訟打官司時,律師也都會叫當事人不要奢望、奢求太多。
📝這次修法把「經法院判決離婚」拿掉,也就是說有可以協議的空間,但這本來民間就在約了。
我們常建議客戶能兩造協議離婚為優先,優點是效率快、協議空間大,讓大家早日安定下來,不要擔心再有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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